大理院统字第118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8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8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原审衙门判断之原文殊难认为已有判决应由第一审审判衙门继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