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8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8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8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造意犯以被教唆者实施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行贿罪尤须对于官员就其职务以贿赂为营求而后成立被教唆人既未因买嘱实施犯罪行为而所买嘱之事又与其职务无关自不构成犯罪

  阴谋杀人虽一方以杀人商之他方而他方绝未同意更无谋议时即杀人阴谋罪亦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