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0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0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1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行政程序起诉已受行政处分如被害人请求赔偿或被罚人自认有牙行营业权而以有意侵害其权利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均应认为民事诉讼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