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0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0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0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声明不服者无论其初系用何种名称均应认为已有合法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