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0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0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0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处分人依不动产典当办法已取得所有权者因其权能业有补充不得再以无权处分向买得人告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