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9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0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0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初级管辖之案及简易庭判决之案均应以地方合议庭为第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