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专为公益不涉阴私须有二要件一须证明事实二须关系公益非专属个人私德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