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政公约_(1929年) 中华文库
← | 国际邮政公约 (1927年) | 伦敦国际邮政公约 辑者:冯农 制定机关:万国邮政联盟大会 1929年6月28日于英国伦敦 (在第九届万国邮政联盟大会上) 有效期:1930年7月1日—193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译者: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军事交通研究院 |
国际邮政公约 (1934年) |
第一篇 国际联邮
第一章 联邮组织及范围
第一条 联郅之建设现在订立本公约之各国,以国际联邮名义均归统一通邮境界之内,以便各该国之相互间交换邮件其联邮之意志,亦在求得各项国际邮务之完备及进步。
第二条 新参加之办法无论何国,得于无论何时,加入本公约。所有请求参加联邮之事,应由外交手续,照食瑞士国政府,由该国政府通知联邮各国。
第三条 联邮之公约及协定凡信函之邮传,应按公约内所载之规定办理。所有其他各项邮务,即如保险信函及箱匣,鄞政包裹,邮政汇票,邮政拨转帐目,收取票据等,以及代订新闻纸及按期出版物等项,另由联邮各国订立协定,
此等协定只有参加各该协定之各国受其拘束。
凡参加此等协定之一种或数种者,均应按照上条之规定办理。
第四条 详细规则联野各鄞政对于实行公约及各项协定之所需,互相同意,订定详细办法,载入详细规则。
第五条 特别约章及协定以及限定联邮
一,联邮各国有维持其原有约章,及订立新约,以及保持或另立限定联邮之权,以便减轻邮,或图谍其他鄞务关联上之进步。
二,此外各邮政间,对于非关联鄞全体之事件,亦得彼此订立所协定,但不得施行校联邮各项条件不利之条件,即如对于信之邓寄各邮政问可以互想订定将运寄边疆区域以内之邮费香例诚轻。
第六条 国内法律联邮公约及各项协定,对于无论何项事件,凡未经该公约及协定条文规定者,不得侵越各该本国之法律。
第七条 例外之关联凡各邮政与未参加本联邮内之邮政有所关联者,对于其他鄞政与上述之未入联邮之邮政之往来,应负居间之青。此项例外之关联,本公约及详细规则均适用之。
第八条 殖民地及保护国等左列之各保证国及殖民地,按照公约及各项协定之意,均得酌量情形,作为一国或作为一邮政。尤要者系在对于邮政博议大会时,或公议会时投票之,及两次开会之间遇事投票之权,以及对于撰派国际政公署经费等事。
一,美利坚国除斐力滨群岛外所属各殖民地之全部,即如夏威夷岛,波防黎各,瓜莫,以及勿及尼亚岛,
二,斐力滨,
三,比利时国所属刚果殖民地,
四,西班牙国所属殖民地之全部,
五,何尔及耳国,
六,法兰西国所属殖民地及保护国之安南,
七,法关西所属其他殖民地之全部,
八,义大利国所属殖民地之全部,
九,朝鲜国,
十,日本所属各殖民地之全部,
十一,和兰国所属印第斯,
十二,亚美利加洲内和兰国所属各殖民地,
十三,亚非利加洲内葡萄开国所属之各殖民地,
十四,亚细亚洲及澳斯他利亚洲内葡萄牙国所属之各殖民地。
第九条 联鄞之范围左列各处应认为属于国际联邮之内:
甲、联邮内各国在联郅外各国,境内设立之邮局,
乙,列登斯丹地方为瑞士国邮政所管辖,
丙,发禄群岛及格林阁为丹麦国之部份,
丁,亚非利加洲北岸西班开国之各属地作为西班牙国之部份,
戊,安多拉流域作为西班牙国邮政,及法闲西国邮政通邮之处,
已,廉纳哥城为法兰西国郅政所管辖,
庚,卧尔斐斯海湾作为阿非利加洲南疆英吉利国所属各殖民地之部份,巴牒陀兰为阿非利加洲南疆英吉利国所属各殖民地之邮政所管辖,
第十条 公断裁判
一,联邮内两邮政或数邮政,如因解释公约或协定,或因按公约及协定之条例,某一邮政应负责成而互相争执者,此项争执事项应由公断裁决,由争执之邮政各举联邮内之他一邮政,而不与争执之事项有关系者,出而为之公断。偷争执中之一邮政,在六个月以内,或系遥远各国在九个月以内,对于拟行公决一举尚无何项举动者,国际邮政公署得因请求,勒令未有举勤之邮政择举公断人,或自行代为正式择举公断人,
二,各公断人之裁决,以多数表见同意为准。
三,如所表见异同均半不能裁决者,则应由各公断人另行择一联邮内之其他邮政,亦不与其争执之事有关系者,出而为之公断。
如遇择举意见互歧不能蒇事者,则由国际邮政公署另择一联邮内未经公断人提议之邮政,出而为公断人。
四,凡因某项协定发生争执,其未参加该项协定之鄞政,不得举为公断人。
第十一条 退出联邮以及停止参加各协定各缔约之邮政得随意退出联邮,或停止参加各协定,惟须由其政府向瑞士国政府于一年前预先通告。
第二章 邮政博议大会,及公议会,以及委员会。
第十二条 博议大会
一,联艺各国代表应自上届博议大会所订定之公约及协定等川之日起,至迟于五年内重开博议大会一次,以便按然所需,将该公约及协定等项修改补正。
每国可派全权代表一员或数员莅会,由其政府赋与必需之权限,或请一国代表兼代。但一国所派之代表连其本国在内,只准代表刚国。
二,每次开博议大会时,决定下次开会地点,而下次博议大会应由开会所在地之政府商同国际鄞政公署负责召集,并将博议大会议决事项,向联郢各国政府通知。
第十三条 批准及博议大会所定公约及协定之施行暨时效博议大会所订之公约及协定等项,应即尽速批准。其批准文书应即速交博议大会开会所在地之政府,由该政府向约各国政府通知。
倘缔约国中之一国或数国对于该国所发署之公约及协定等项之一项或他项不予批准者,则此等不批谁之公约及协定,对于巳经批准之国并不减轻效力。
此项公约及协定应同时并行,并具同等之时效。
自博议大会所订公约及协定等项实行之日起,所有上届博议大会所订公约及协定应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非常博议大会 缩约之国至少有三分之二要求或首肯,经与国际邮政公署接治妥协后,即可开非常博议大会。所有本公约第十二第十三两条所载之规定,对于非常博议大会之派遣代表,及讨论事项,以及订定约章及协定,亦得同等适用之。
第十五条 博议大会办事规则,每次博议大会应自行规定其办事及议事之规则。
第十六条 公议会 凡审察纯关于邮务问题,至少经联邮邮政三分之二要求,得开公议会。
此项公议会经与国际鄞政公器接洽妥协后,方能召集。
公议会得自行规定办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 委员会秉承邮政博议大会或公议会之命审查一项或数项专门问题,应由国际邮政公暑向该委员会开会所在地之国家邮政接洽妥协后占集之。
第三章 提议事件在两会之间者
第十八条 提议之方法 在两会之间,无论何一邮政对于公约及其详细规则,以及最后议定书有提议之权,由书面请由国际邮政公署转知其他各邮政。所有悉加各项协定之鄞政对于该项协定及其详细规则,以及其最后议定杏,亦有同上之权。在两会之间,凡有一邮政提议之事,至少须有其他邮政附议,方可开始讨论。倘国际邮政公署于同时未接有其他南邮政声明附议书,则该项捉议即为无效。
第十九条 提议事项之审查 各项提议之事件,应照左列之手续办理; 联邮内之鄞政对于提议之事件,限于六个月内审定。如有意见,即将意见声复国际邮政公署。其声复内对于提议若加修改,则不收受。所有各邮政声复之意见,即由国际邮政公署寄各邮政,诗其表明是否赞同。倘各邮政在六个月以内并未声复是否赞同者,即认该邮政对于其事欲从多数解决之。以上之时期应自国际政公署通告之日起算。 若其提议系关于某项协定,或其详细规则,抑或其最后议定书者,则只限参加该协定之邮政按照上列之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核准之条件 一,对于提护之事项为便发生效力起见,务须具有左列之各项: 甲,如提议之事无论欲增或欲改本公约第一第二两章,及本公约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至六十六条,第六十八至八十一条,以及该公约最后议定书之各条,本公约祥细规则第一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筑七十二条,及第九十三条,以及该详细规则最后议定书之各条者,则须一致佥予同意。 乙,如提议之事系于上列各条之外,有所更改者,则须有三分之二之同意。 丙,如解释本公约及其详细规则以及谷该最后议定书所订各条之意义,除第十条所载争执之事项,须经公断者不计外,祇须有过半数之同意。 二,提议事件关于各项协定者,其如何核准之条件,在各该协定内自有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决定之通知 凡增加及修改公约及各项协定以及最后议定书者,须由外交书声明书核准,然后由瑞士国政府,经国际邮政公署之请求,担任缮备该项声明书,及向签约各国之政府寄送。 所有关于各详细规则,及其各最后议定书之增加及修改,应由国际邮政公暑向各邮政通知传告。此项规定 对于上条丙节解释事项,亦适用之。
第二十二条 决定之实行 凡通过之增加及修改,在通告后,至少三简月方得实行。
第四章 国际邮政公署
第二十三条 通常职责 一,在瑞士京都伯尔尼设有中央机关一处,称为国际邮政公署,归瑞士国邮政监督。此项机关作为联郅各国互相联络及通知以及协商之媒界。 国际邮政公署对于各种有关国际邮务之通知,有集合,编辑,公布,及分送之责。遇有彼此争执之事,经在事国之谘请,亦应为之发表意见。凡提议修改博议大会所订之公约及协定,或遇有修改事项而经通过者,则应为之遍行傅知。此外对于公约及各项协定以及详细规则之研究编辑,以及关于联郢全体有利益之事,一经委托,均应代为办理。 二,国际邮政公署应各政之请求,以自任清理账务所名义,居间代各邓政办理结算各项关于国际务务往来之账目。
第二十四条 国际邮政公署之经费 一,每次邮政博议大会时,规定国际鄞政公署每年所需寻常经至高之数。此项寻常经费,以及因开博议大会,公议会,或委员会所需之特别经费,因委托该公署办理特别事务所出之费用,均应由联邮各国共同负担。 二,因有以上之规定,联邮各国邮政分为七等,每等接照左列之比例,之分摊经费。 一等 二十五分 二等 二十分 三等 十五分 四等 十分 五等 五分 六等 三分 七分 一分 三,凡有新加入联邮之国,应由瑞士国政府经该新加入国政府之同意,规定该国应列之等级,以便分摊国际邮政公署经费,
第二篇 普通章程
第一章
第二十五条 转运之自由 一,凡在聪鄞全境之内,均应保转之自由。 二,凡政包裹转运之自由,只限于参加包裹事务国之国境为止。 保险包裹可装入封固总包,经未办保险邮件之国境转连,或由海路转运。但该项海路转莲未经该国承认保险之责成渚,该国之责成只限于按照挂号郢件所规定之责成办理。 小包邓件经未办该项邮件之国家境内运送,转运与否,该国可随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索取未规定之资费 除公约及各项协定所规定之邮资外,不准擅自索取任何资费。
第二十七条 暂时停办邮务 凡遇某一邮政因非常事故,必须将其所办各项邮务全体或一部分暂时停办者,向在事之一邮政或各邮政立即通知。扣属必须,应用电报通知。
第二十八条 钱币成色之标准 本公约及各项协定内规定认佛郎克为饯币本位,系指一百生丁姆之金佛郎克而言,其重量系一公分(格兰辑)之三十一之十,其成色为〇·九〇〇。
第二十九条 相等价率 每一联邮之国,应以该国现用钱币按佛郎克价最相近之数目,折合规定邮费资例。
第三十条 单式及文字 一,各邮政互相往来之中所用之单式,应以法国文字缮备,是否附译对照之他国文字,可听其便。但各相关邮政经直接协定不按此项规定办理者,不在此例。 二,凡公众所用之单式,如未以生文缮印者,应逐行附译对照之法文。 三,上列三两节所称之单式,其文字及颜色,以及其尺寸大小隘按公约及各项协定之详细规则内所规定之各项办理。 四,各鄙政得互相同意决定各该邱政彼此交际公文内应用之文字。
第三十一条 邮政认知证 一,每一邓政经人声请时,可向该彝请人颁发一项认知证。凡未声明拒绝承办该项认知证之国,对于其邮局所办各项刘务,均得蒲该项认知证作为凭证。 二,凡颁发此项知证之即改,得收取一项资费,其数不得超过一佛郎克。 三,凡鄢件或酒栗兖款因呈验之认知证相符,而递交或兑付者,则递交或兑付之后,邮局即卸除一切责任。如因认知证遗失,或被籍用或冒用之故,以致发生各项��者,邮政概不负资。 四,邓政认知说应自颁发之日起,以三年为有效期限。
第三篇 关于邮件之规定
第一章 普通规定
第三十二条 邓件之意义 所谓邮件系指信函,单双明信片,贸易契,各项剧印物(瞽者所用之各刷印物亦括在内)货机以及小包邮件而言。 小包邮件事务以互相办理该项事务之国,或一方面承认办理该项事务者为限。
第三十三条 邓费资例及普通条例 一,在联邮全境内连寄邮件,及在巳经设立或将来设立授递办法之国内,向收件人住所投递亦括在内,以及重量与尺寸之限度,所有应行预付邮费之资例,均接下列之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