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主计局组织条例 国防部主计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1月27日(现行条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12月1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1448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国防部为办理国军主计事项,特设主计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计政策与制度之规划及督导。
      二、岁计、会计、统计、内部审核、财务勤务与军人储蓄业务之规划、管理及监督。
      三、国防财力预判、指导之拟订。
      四、年度概(预)算之拟订、审议及督导。
      五、特种基金财务管理之规划及督导。
      六、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七、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
      八、主计机构(单位)、部队与人员设置之规划及督导。
      九、其他主计事项。

    第三条 (内部单位之设立依据)

      本局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分处、室办事,并得视业务需要于处、室下设科。

    第四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及员额)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中将;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

    第五条 (专业、执行机构及部队之设立)

      本局为执行国军主计事项,得设专业机构、执行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各职称官阶及员额配置另定)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国军聘雇人员之进用)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