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主计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1年1月15日(非现行条文)
2002年1月15日
2002年2月6日
公布于民国91年2月6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23670 号令
废止,国防部主计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15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91 年 2 月 6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2367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台防字第 0910007771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0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1901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主管事项)

      国防部主计局(以下简称本局)承国防部部长之命,主管国军主计事项。

    第三条 (掌理事项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国军下列事项:
      一、主计政策制度之规划事项。
      二、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执行及研究发展事项。
      三、年度财力分配与年度预算之策定、审议、管制及考核事项。
      四、特种基金之财务管理、规划、督导及管制事项。
      五、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及执行事项。
      六、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事项。
      七、主计机构、部队、单位、人员设置之管制事项。
      八、其他主计事项。

    第四条 (各单位之设置)

      本局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一、政策计划处。
      二、岁计处。
      三、财务会计处。
      四、内部审核处。
      五、特种基金处。
      六、统计处。
      七、电子处理资料中心。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在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核定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五条 (专业及执行机构之设置)

      本局为遂行国军主计事项,得设专业机构及执行机构;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局长、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中将;副局长二人,均为少将。

    第七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处长六人,职务列少将或上校;主任一人,副处长、副主任十三人至十九人,科长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上校;参谋主任一人,职务列上校或中校;参谋一百六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职务列中校或少校,其中三十人至五十六人,职务得列上校。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及职权)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上校,依法办理本局与所属机构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指挥与监督)

      国军各级主计人员,除受所属机关长官之指挥外,并就其业务,受本局局长之监督。

    第十条 (顾问及聘雇人员)

      本局依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五人至七人及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前项顾问为无给职。但得支给车马费。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