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传统艺术中心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0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文化部为推展传统艺术,培育传统艺术人才,特设国立传统艺术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传统艺术之研究、展演、推广、奖助、典藏及创新发展。
      二、传统艺术文献图书视听资料、资讯之采编、出版及管理。
      三、传统艺术数位加值运用及教育推广。
      四、传统艺术之人才培育。
      五、传统艺术之国际及两岸交流。
      六、台湾音乐之调查、采编、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广。
      七、传统艺术园区与派出单位场馆营运发展管理及督导。
      八、其他有关传统艺术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及员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聘用团员之法源依据及员额上限)

      本中心为负责戏剧、国乐之创作与展演、剧艺排演与指导及人才培育,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专业人员,其人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七人。

    第六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