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3年) 文化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0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行政院为办理全国文化业务,特设文化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职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一、文化政策与相关法规之研拟、规划及推动。
      二、文化设施与机构之兴办、督导、管理、辅导、奖励及推动。
      三、文化资产、博物馆、社区营造之规划、辅导、奖励及推动。
      四、文化创意产业之规划、辅导、奖励及推动。
      五、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等产业之规划、辅导、奖励及推动。
      六、文学、多元文化、出版产业、政府出版品之规划、辅导、奖励及推动。
      七、视觉艺术、公共艺术、表演艺术、生活美学之规划、辅导、奖励及推动。
      八、国际及两岸文化交流事务之规划、辅导、奖励及推动。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规划、辅导、奖励及推动。
      十、其他有关文化事项。

    第三条 (部长、政务次长及常务次长之设置)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次级机关及其业务)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文化资产局:办理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活用、教育、推广、研究及奖助事项。
      二、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执行电影、广播、电视及流行音乐产业之辅导、奖励及管理事项。

    第六条 (派员驻境外办事)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