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9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称冠有江苏省会字样之警察局市政工程局救济院等机关,无论是否省级机构,亦无论所办理者是否限于镇江县城区内之事务,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镇江县参议会并无听取各该机关施政报告及向各该机关提出询问事项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