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8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会秘书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既系由省政府遴委,纵令不经铨叙,仍不能谓非委任以上之文职,即与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所称之官吏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