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82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4号解释》
院解字第3825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令施行及废止生效日期仍依法律施行日期条例之规定,如有该条例第四条之情形,并参照国民政府二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渝字第五一九号训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