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1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80 页 |
业户欠缴田赋经传案追缴仍不缴纳者,应依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办理,不得管收其家属。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1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80 页 |
业户欠缴田赋经传案追缴仍不缴纳者,应依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办理,不得管收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