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0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8、56、80、346 条 ( 24.01.01 )
     惩治盗匪条例 第 2 条 ( 33.04.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于民国二十一年间年仅十五六岁时,连续犯掳人勒赎,并以恐吓方法取人财物等罪,固应依惩治盗匪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款、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分别论科,惟须注意刑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条、及大赦条例、减刑办法、罪犯赦免减刑令之应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