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49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4号解释》
院解字第349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充任某军事机关军法科科员,因丙请托将其兄乙贩卖鸦片烟罪从轻处罚,即以需款请客为词诈取丙之财物,显系对于非主管之事务利用身份图利,应依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七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