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04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43号解释》
院解字第3044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6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虽因自首受免刑之判决,仍系背叛中华民国,由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推之,自不得为公职候选人,各种选举法定明背叛中华民国无选举权者,自亦不得参加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