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9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17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镇对省县政府关于公有财产之行政处分能否提起诉愿,应视其处分之内容分别情形定之,省县政府对于乡镇独有之处分,例如县政府依乡镇组织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就乡镇民代表会关于乡镇公有财产决议案覆议结果所为核办之处分,乡镇公所或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虽有不服,不得提起诉愿,若其处分不独对于乡镇为之,对于一般人民具有同一情形亦为同一之处分者,则乡镇系以与一般人民同一之地位而受处分,不能以其为公法人遂剥夺其提起诉愿之权,例如省政府为核准征收乡镇公有土地之违法处分时(参照土地法第三八八条) ,乡镇如有不服,自得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