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3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71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4、8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提起再诉愿须对于诉愿决定为之,受理诉愿之官署就诉愿为决定不依法作成决定书而以批示或命令行之者,人民提起再诉愿时,固应依本院院字第二四○号解释办理,若受理诉愿之官署未作诉愿决定书,亦无批示或命令者,诉愿既未决定即无从提起再诉愿,其受理诉愿之官署逾诉愿法第八条第二项之期间延不决定者,人民自可呈请上级监督官署督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