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间普通常用之木棒、木棍、皮鞭、铁鞭、杆等件,包括于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三款所谓械字之内 (参照院字第一八九号解释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