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 法院编制法第一百条规定,与现行法令既无抵触,自可援用。

  (二)以地方法院检官办案偏颇为理由,向高等法院声请移转管辖,经裁定驳回之后,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仍得将原检察官之事务,移于管辖区域内别院检察官,但侦查终结后,如原地方法院有管辖权,仍应起诉于原地方法院(参照院字第六十三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