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在判准折抵者,依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呈请假释时,且不得算入执行期内,其并未判准折抵者之不得算入,更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