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3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1、4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总则第四十五条所称之特别法,原不仅限于公司法,如以公司而论,则公司法未施行及公司登记规则未颁行以前,应仍依公司条例公司注册暂行规则及公司注册暂行规则补充办法办理,至私立学校如其组织合于民法总则社团或财团之规定,经向主管官署声请登记,则成立为法人,至其是否愿意声请取得法人资格,悉听其便,各县同乡会、俱乐部等及其他各种团体,如其组织合于社团或财团之规定,亦得声请为社团或财团法人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