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语意不明,如系意图供行使之用,将收藏日久已成乌色之伪币,重制银色,自成伪造货币罪,应视其银色已未制成,分别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三项处断,若仅止意图重制银色,以供行使之用,而尚未着手重制,则不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