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营米、酱、油三项商业之商店,核与仅营米业或营酱业、油业之商店,尚难谓为同业,惟就同一区域内合营米、酱、油三项商业之商店,共同设立一同业公会,自属可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