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项所称之法,应就条文之立法原意以为解释,凡法律(即法规制定标准法第一条所称之法)及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布有法规性质之命令,均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