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法院之组织与地方法院不同,原告诉人就其初级管辖案件声请再议,应由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受理,送卷程式准用上诉程序中送卷之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