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9 页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28 条 ( 27.09.21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42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6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依财务法规科处罚锾,及属于行政罚性质而称为罚金之案件,既非刑事案件,自毋庸经检察官之起诉莅庭及执行,应由为裁定法院迳自行之。又罚锾系行政罚而非刑罚,亦不得易服劳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