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禁敌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之销售,系指有实施售卖之行为者而言,如于禁购期间,故买敌货,尚未实施售卖,即被查获,应依同条例第十三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