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乳糖、咖啡精应予先行化验,如含有吗啡、高根、安洛因之毒性,或系吗啡、高根、安洛因之化合物,始与禁烟法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相当 (参照院字第一五二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