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应采甲说(不认为犯罪)。

  (二)意图供犯刑法第十九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高根、安洛因,应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论科,不得借口于预备配制药品免除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