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烟犯于初犯交送勒戒期内,虽曾拒绝服药,但经执行判决期满烟瘾业已断绝,则其后再有吸食鸦片行为,自属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之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