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确定判决既令承租人将建盖房屋搬让,自系拆除之意,债务人如就此执行事件,以榷租未退有所异议,除另行起诉得有受诉法院停止或限制执行之裁判外,应依原确定判决意旨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原系用国家之强制力,使确定判决得收实效,债务人既有反抗,经执行法院嘱托公安机关协助无效,自不能再由债权人自为执行。至应用何种强制力始足以达执行目的,应由执行法院斟酌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