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3、107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一零七七条所谓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者,仅就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之关系而设之规定,乙男丙女,虽均为甲收养之子女,但并非同法第九六七条所称之血亲,则乙丙结婚,自不受同法第九八三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