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3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诉愿人以外之利害关系人,既未受原决定之送达,其提起再诉愿之期间,自应由其知悉时起算,至何时知悉,应负证明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