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理藩院则例及番例条款原特别法之一种,在未经颁布新特别法令以前,自应按照民国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国民政府通令,就各该地方隶国民政府前所适用者酌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