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宪兵队长官应以中级以上直接有指挥命令部队权之长官为限,如无直接指挥命令部队权之辅助官,不问阶级如何,应仍以宪兵官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