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单纯运输、制造红丸所用之质料,并无鸦片或其代用品之成分者,法无处罚明文,应不为罪。(参照院字第一五二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