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 27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2年11月27日

解释争点

中央信托局人员为公务员服务法上公务员?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50 页

解释文

  查大法官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临时动议第一案决议:“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对于本会议所为之解释发生疑义声请解释时,得认为合于本会议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本件系对于本院释字第六第十一两号解释。发生疑义,依照上项决议,认为应予解答。

  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为该法第二十四条所明定,中央信托局系国营事业机关,其依法令在该局服务人员自属公务员服务法上之公务员,仍应受本院释字第六号及第十一号解释之限制。

相关附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据财政部呈称 (一) 据中央信托局台总秘法 (四二) 字第五一六号
  代电略称公务员不得兼任出版业职务业经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
  六及第十一号解释在案惟上项公务员究系指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
  公务员抑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又该局为国营事业机关其共有人可
  否兼任出版业职务殊成疑问电请转送解释等情到部 (二) 查该局依
  国营事业管理法规定系属国营事业机构该局人员按司法院大法官会
  议议决释字第八号解释应认为系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惟该局人员现
  仍系依照该局单行法规任用并非按公务员任用法任用应否认为公务
  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迄尚未经解释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议决释
  字第六及第十一两号解释所指公务员究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抑为
  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亦未准释明如该局人员可并认为系公
  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或前项第六及第十一两号解释所指公务
  员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则该局人员自不得兼任出版业职务如该局
  人员不应认为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前前项第六及第十一两
  号解释所指公务员又为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则该局人员自
  可得兼任出版业职务究竟该局人员应否认为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
  公务员以及前项第六及第十一两号解释所指公务员系刑法上所称公
  务员抑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公务员似应再予解释 (三) 谨依司法院
  大法官会议规则第四条规定具文呈请鉴核转送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
  释示遵等语
二、函请查照解释见复为荷

相关法条

司法院释字第6号第11号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第4条
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条、第24 条 ( 36.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