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废止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宪法诉讼法

  1.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大法官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名称及全文,于翌日公布施行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司法院(37)宪院参字第 439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1 条
  2.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政府迁台后大法官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司法院(41)处台(秘)二字第 58 号令修正公布第 8、12、15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大一字第1070017647号令发布废止

中华民国 47 年 7 月 11 日 制定20条
中华民国 47 年 7 月 21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全文 20 条
中华民国 82 年 1 月 16 日 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35条
中华民国 82 年 2 月 3 日公布2.总统(82)华总(一)义字第 0453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35 条
(原名称: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新名称: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中华民国 107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95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 月 4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00130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95 条;并自公布后三年施行
(原名称: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新名称:宪法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