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81年10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92年10月30日
1992年11月20日
公布于民国81年11月20日
总统(81)华总(一)义字第 5641 号令
法官学院组织法

中华民国 81 年 10 月 30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81 年 11 月 20 日公布总统(81)华总(一)义字第 5641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前[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09207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3 条;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原名称: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102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厅司一字第1020013998号令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司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职掌)

      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左列事项:
      一、法官在职进修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二、其他司法人员职前训练及在职进修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三、司法院暨所属机关人事、会计、统计人员在职进修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四、其他经司法院指定办理之研习事项。

    第三条 (教务、辅导、总务组之设置)

      本所设教务组、辅导组及总务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各组视业务需要,得分股办事。

    第四条 (所长之设置)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综理本所业务。

    第五条 (编制)

      本所置秘书一人、组长三人、专门委员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导师五人至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第十职等;专员三人至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组员六人至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至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雇员十人至十六人。

    第六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政风室之设置)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得聘兼任讲座)

      本所得聘兼任讲座,担任教学。

    第十条 (实任司法官转任)

      实任司法官转任本所所长、教务组长、辅导组长、导师者,其年资及待遇均仍依相当职位之司法官规定列计。

    第十一条 (行政章则之拟订)

      本所各项行政章则,由本所拟订,报请司法院核定。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