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核定 关于公布第四批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韶府〔2007〕46号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2007年5月29日于韶关市
第五批
本作品收录于《韶关市政府公报/2007年/第4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现核定3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民居、宗教类建筑为第四批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并予公布。

一、这3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为直径20米(即该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在保护范围直径20米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地带30米(即从保护范围外边缘处算起30米内不得再建筑超过三层楼高度的建筑物)。

二、请有关县、区和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认真做好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第四批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第四批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序号 名称 类别 时代 地理位置
1 原基督教循道会西教士住所 古建筑 1905年 韶关市武江区粤北人民医院东病区
2 禅关摩崖石刻 石窟寺及石刻 清代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寺
3 六祖遵难石 石窟寺及石刻 唐代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乌龟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