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四批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中华文库
| ← | 重新核定 | 关于公布第四批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韶府〔2007〕46号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2007年5月29日于韶关市  | 
第五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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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现核定3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民居、宗教类建筑为第四批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并予公布。
一、这3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为直径20米(即该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在保护范围直径20米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地带30米(即从保护范围外边缘处算起30米内不得再建筑超过三层楼高度的建筑物)。
二、请有关县、区和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认真做好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第四批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 序号 | 名称 | 类别 | 时代 | 地理位置 | 
|---|---|---|---|---|
| 1 | 原基督教循道会西教士住所 | 古建筑 | 1905年 | 韶关市武江区粤北人民医院东病区 | 
| 2 | 禅关摩崖石刻 | 石窟寺及石刻 | 清代 |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寺 | 
| 3 | 六祖遵难石 | 石窟寺及石刻 | 唐代 |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乌龟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