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鉴于近期以来发生新冠肺炎的重大疫情,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适当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具体开会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