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