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7年6月)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