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1年)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7年12月)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