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组织法 内政部移民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8月6日(现行条文)
2013年8月6日
2013年8月21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8月2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4年(2015年)1月2日至今

中华民国 94 年 11 月 8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94 年 11 月 30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6 年 1 月 2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500238681号令发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6 日 修正前[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8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名称: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 104 年 1 月 2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发社字第103130210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内政部为统筹入出国(境)管理,规范移民事务,落实移民辅导,保障移民人权,防制人口贩运等业务,特设移民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入出国、移民及人口贩运防制政策、法规之拟(订)定、协调及执行。
      二、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及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入国(境)之审理。
      三、入出国(境)证照查验、鉴识、许可及调查之处理。
      四、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审理、许可。
      五、违反入出国及移民相关规定之查察、收容、强制出国(境)及驱逐出国(境)。
      六、促进与各国入出国及移民业务之合作联系。
      七、移民辅导之协调、执行及移民人权之保障。
      八、外籍及大陆配偶家庭服务之规划、协调及督导。
      九、难民之认定、庇护及安置管理。
      十、入出国(境)安全与移民资料之搜集及事证之调查。
      十一、入出国(境)及移民业务资讯之整合规划、管理。
      十二、其他有关入出国(境)及移民事项。
      前项第十款规定事项涉及国家安全情报事项者,应受国家安全局之指导、协调及支援。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派员驻外办事之核准)

      本署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不受特考特用限制规定之人员)

      本法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后随同业务移拨之人员,其经原任机关所请办之特种考试及格者,得不受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与各项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规则所定特考特用及转调规定之限制。但再转调时,以原请办考试之机关与所属机关及本署之职务为限。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