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4年11月8日(非现行条文)
2005年11月8日
2005年1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4年11月30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21号令
内政部移民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 94 年 11 月 8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94 年 11 月 30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29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6 年 1 月 2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500238681号令发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6 日 修正前[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8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名称: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 104 年 1 月 2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发社字第103130210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法依内政部组织法第八条之四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入出国政策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二、移民政策之拟订、协调及执行事项。
      三、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及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入国审理事项。
      四、入出国证照查验、鉴识、许可及调查处理事项。
      五、停留、居留及定居审理许可事项。
      六、违反入出国及移民相关规定之查察、收容、强制出境及驱逐出国等事项。
      七、促进与各国入出国及移民业务之合作联系事项。
      八、移民辅导之协调及执行事项。
      九、难民认定、庇护及安置管理事项。
      十、入出国安全与移民资料之搜集及事证调查事项。
      十一、入出国与移民业务资讯之整合规划及管理事项。
      十二、移民人权之保障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入出国与移民业务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前项第十款规定事项涉及国家安全情报事项者,应受国家安全局之指导、协调及支援。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及职等)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及职等)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派员驻境外办事之报核)

      本署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本署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不受特考特用限制规定之人员)

      本法施行后随同业务移拨之人员,其经原任机关所请办之特种考试及格者,得不受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与各项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规则所定特考特用及转调规定之限制。但再转调时,以原请办考试之机关与所属机关及本署之职务为限。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